(2013)淮法执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帅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874号申请执行人帅国庆,居民。被被执行人周迎娣(周三兰),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安区河北村西盐街***号。帅国庆与周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1)楚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周迎娣返还原告帅国庆借款20000元,于周迎娣家的房屋拆迁时付清。根据帅国庆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迎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周迎娣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迎娣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人张晓兵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迎娣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楚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杨士轩执行员 顾正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