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杨永长与杜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长,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长,男,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杜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永长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