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杨永长与杜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长,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长,男,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杜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永长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