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阳历诉黄相臣、邓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阳历,黄相臣,邓卡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覃阳历。委托代理人邓安夫,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相臣。被告邓卡娜。原告覃阳历诉被告黄相臣、邓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伍振康、代理审判员叶凯明和人民陪审员黄英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雪担任记录。原告覃阳历的委托代理人邓安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相臣、邓卡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阳历诉称,被告黄相臣于2012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止。被告黄相臣借款时向原告口头承诺,用其夫妻共有的xx一小区xxx号房屋和桂Lxxx**小轿车一辆作抵押。但到期后,被告黄相臣未按时偿还借款。被告还恶意躲避原告,原告多次均找不到其下落无法催款。该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借的,被告邓卡娜应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为使原告的债权能够实现,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户籍及其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黄相臣于2012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相臣、邓卡娜没有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黄相臣、邓卡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一审期间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黄相臣于2012年5月15日向原告覃阳历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黄相臣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黄相臣借款到期后未按借据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黄相臣与被告邓卡娜属夫妻关系,因此,原告遂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尚欠借款15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黄相臣出具给原告覃阳历的借条,借款凭证的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依法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依借款凭证记载的内容,双方所形成的属民间借贷关系,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行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相臣向原告覃阳历借款,并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履行义务,原告覃阳历要求被告黄相臣还清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即从2012年7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主张,因原告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给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黄相臣、邓卡娜属于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相臣、邓卡娜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相臣、邓卡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相臣、邓卡娜偿还原告覃阳历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给付)。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黄相臣、邓卡娜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伍振康代理审判员 叶凯明人民陪审员 黄英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