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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汇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高蕾,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汇支行。负责人:陶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蕾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蕾负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