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周金虎与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虎,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周金虎。委托代理人:吕闻隆。委托代理人;张友平。被告:厉江。本院受理的周金虎与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金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金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周金虎负担。审判员 单升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