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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林友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奎,余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林友奎,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被执行人余界民,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余界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林友奎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余界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余界民的银行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应平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亚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