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王晓磊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宗甫,闫静,刘国宪,刘明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2147号原告:濮阳县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范延平。被告:王宗甫,男,成年。被告:闫静,女,成年。被告:刘国宪,男,成年。被告:刘明凯,男,成年。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王晓磊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濮阳县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