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丹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42岁。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莺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曾帮被害人骆某某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陈某某由此获知了骆某某的银行卡密码为初始密码六个0。2013年6月2日,陈某某到骆某某家找其玩耍,当时骆某某正在睡觉,陈某某无意中碰落一个户口薄,里面放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陈某某将银行卡揣在身上,后离开了骆某某家。陈某某于当日晚用盗得的银行卡在张场镇的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取出1000元和500元。6月3日,陈某某再次用盗来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该卡被自动取款机吞掉。骆相明发现邮政储蓄银行卡不见后,遂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密码仍为6个0。7月30日下午,陈某某到骆某某家找其谈事情,当时骆某某正在睡觉,陈某某遂将骆某某放在木板下的夹在户口薄里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陈某某于当日用盗得的银行卡在张场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000元,后将银行卡丢弃在张场镇新区公路边。2013年8月8日,陈某某主动到丹棱县公安局张场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赔骆某某3500元,取得了骆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用骆某某处盗来的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10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丹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社会调查,丹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的调查评估意见是:可以纳入社区矫正,建议判处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照片;被害人骆某某的户籍证明;中国邮政储蓄帐户挂失、开销户登记、交易明细查询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调查评估函;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用窃取的银行卡取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登台审 判 员 汪成虎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