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馆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上诉人许殿英、馆陶县交通运输局、馆陶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馆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许殿英,馆陶县交通运输局,馆陶县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馆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汪保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庆,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会娟,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殿英,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馆陶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馆陶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石学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秋强、程华民,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馆陶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继炯,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法勇,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馆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许殿英、馆陶县交通运输局、馆陶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双振代理审判员 张曙辉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