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常勤斌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勤斌,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常勤斌,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峰,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常勤斌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勤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峰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勤斌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王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峰偿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峰未作答辩。原告常勤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王峰借款的时间、数额。被告王峰对原告出具的证据未质证。被告王峰未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未进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勤斌于2012年3月20日借款50000元给被告王峰,被告王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常勤斌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王峰,2012.3.20”。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常勤斌与被告王峰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王峰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拖欠则有失信用,原告常勤斌要求被告王峰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常勤斌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亦彬审 判 员 张宗春代理 审 判员 邱 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杨 清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