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志永诉李振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永,李振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永,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朋,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福利,天津市蓟县下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志永与被上诉人李振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志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志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