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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伟诉被告王如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伟,王如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李海伟。被告王如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伟与被告王如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素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李海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海伟负担。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