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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影与夏勇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影,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夏勇,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夏勇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