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省中医院与被告河南省项城市顺来服装礼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中医院,河南省项城市顺来服装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湖北省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邓小川,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项城市顺来服装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省中医院与被告河南省项城市顺来服装礼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收取原告2160.50元,退回原告2160.50元。审判员 魏国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