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玉菊与被执行人陈金良、陈金刚、陈金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菊,陈金良,陈金刚,陈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丁玉菊,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金良,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陈金刚,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陈金栋,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玉菊与被执行人陈金良、陈金刚、陈金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昆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