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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58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5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丙,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