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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538号原告韩某,农村居民。被告付某,农村居民。原告韩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成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智力方面有问题,什么农活也不能干,且被告晚上睡觉必须由其母亲来作伴。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未能建立其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5月份起诉,(2012)平民一初字第205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综上,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2)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3)(2012)平民一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被告付某辩称,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20000元,被告就同意离婚。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吵闹。2012年5月2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共同生活无法维持。2013年9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婚前财产棉被12床在被告处,被告主张已让原告带走。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婚前索要彩礼款,要求原告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2012)平民一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和睦相处,但原、被告的行为却促使夫妻关系走向恶化,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许。对原告主张的婚前财产,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查实,应不予认定。对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不予认定。关于彩礼款返还问题。原、被告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应当以给付彩礼导致绝对生活困难作为返还彩礼款的判断标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的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本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