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龙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龙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0530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公司院内。被告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2X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XX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上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