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龙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龙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0530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公司院内。被告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2X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XX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上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