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任毅林与王社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毅林,王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人任毅林,男,生于1958年10月20日,汉族,住本县卜家镇排子村,农民。被执行人王社教,男,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住本县卜家镇排子村,农民。任毅林申请执行王社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0)淳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9618.30元(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社教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0)淳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