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贺杰与闫占胜债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贺杰,闫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马贺杰,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占胜,男,37岁,汉族。本院在执行马贺杰申请执行闫占胜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占胜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