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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官民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0343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规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许莺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