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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贺慎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4号罪犯贺慎涛,别名狼,男,1979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贺家村七组,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贺慎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贺慎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觉矫正恶习;二、严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用《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在生产劳动中作为班组长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三大规程”,按章操作,主动制止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保质保量地完成好生产劳动任务,累计加班加点65小时余,多次受到监区干警好评。该犯自2009年09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83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3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慎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慎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八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