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李某甲,成安县商城镇。委托代理人侯东升,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成安县商城镇。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典礼,××××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6日生一男孩李某甲,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之间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1年农历10月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婚生儿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未作答辩。原告提交证明材料有:1、(2012)成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留复印件);2、(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留复印件);3、李某甲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留复印件)4、陪嫁物品清单一份(留复印件)。被告未质证。本院审查后,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农历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甲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在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并且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男孩抚养问题,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在不随意改变孩子成长环境条件下,并且原告又有自行抚养的愿望及能力,婚生男孩由原告李某甲自行抚养为宜。关于陪嫁物品问题,原告李某甲自愿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甲由原告李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郭炳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