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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陈绍连与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连,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陈绍连,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平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连与被执行人青岛丰昌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45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