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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高文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高文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9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海,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豪,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文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