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花娥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