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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关俊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关俊朝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刑执字第1728号 罪犯关俊朝,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邱县金店镇金店村,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九日以(2006)彬刑初字第0000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自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21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关俊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止。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关俊朝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关俊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改造踏实、认真。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三、参加劳动改造积极,劳动改造认真。作为井下杂工,劳动勤恳,不怕脏不嫌累,能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按章操作,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多次受到警察的表扬。该犯自2009年8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2869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6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关俊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关俊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俊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华 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