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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