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