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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潘仲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2014-01-08 15.42.06)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潘仲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34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责人何长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渝。被告潘仲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潘仲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念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