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文虎城、王云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虎城,王云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234号申请人文虎城。申请人王云鹂。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文虎城、王云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9月18日10时30分,在宜昌市猇亭区323省道磨盘中石化长航加油站前路段,文虎城驾驶鄂E×××××小客车与王云鹂驾驶的渝F×××××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王云鹂受伤,文虎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云鹂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11月18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云鹂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经济损失7295.93元,其中医疗费2551.93元、误工费438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护理费125.4元、交通费189.5元,由文虎城赔偿,文虎城已支付2058.93元,尚应支付5237元,文虎城定于2013年12月5日前付清。二、王云鹂、文虎城的车损及施救费,由各自承担。三、王云鹂、文虎城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四、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文虎城与王云鹂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