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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春林,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民,肖莉菁,陈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春林,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菊,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张爱民,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一审被告:肖莉菁,女,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一审被告:陈祁峰,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罗春林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爱民、肖莉菁、陈祁峰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春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