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晶山诉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山,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山,男,1963年5月28日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广瑞,经理。王晶山诉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及利息8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 闫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