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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欧碎秀与王金田、王利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碎秀,王金田,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欧碎秀,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被执行人王金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系王金田之子。欧碎秀诉王金田、王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碎秀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金田、王利军赔偿其经济损失450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王金田、王利军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欧碎秀现金250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下余4255.6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