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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刑减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永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孟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283号 罪犯孟永斌,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泾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永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孟永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0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永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0个。本院审理期间,孟永斌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永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永斌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2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彩霞 审 判 员  潘义民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