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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雷云与方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方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50号原告雷云,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大和圩乡陡岭村4组。被告方萍,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方庄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诉被告方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云承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