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雷云与方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方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50号原告雷云,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大和圩乡陡岭村4组。被告方萍,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方庄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诉被告方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云承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