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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麦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华建-嘉通公司撤诉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麦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41元,减半收取18621元,由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18620元。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启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