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杨辉、张玉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杨辉,张玉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杨辉,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张玉枚,女,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杨辉、张玉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8日以已经和被告张杨辉、张玉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告张杨辉、张玉枚已经和解,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