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琪昕与张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昕,张文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张琪昕,女,生于1965年4月23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林,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程,男,生于1958年1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张琪昕诉被告张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受理后,因被告张文程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琪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宋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琪昕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5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一个月利息2000元,7月9日归还。后又分别于2006年4月25日借款53000元、2006年6月28日借款10000元、2006年9月18日借款7000元。以上共计借款17000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欠款170000元;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文程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程于2005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2000元;200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200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6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后三笔借款均未约定支付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次借款100000元所约定的利息2000元,借款本金共计170000元,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四份、原告提供的证人李毅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张文程缺席,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文程分四次向原告张琪昕借款共计170000元,且此借款经原告催要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张琪昕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理应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文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琪昕人民币170000元。如被告张文程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张文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艳花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