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杨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78号罪犯杨明,男,1975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澄城县罗家洼乡杨家陇村二组,因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以(2010)新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以(2012)延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杨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认真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各科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杂工。日常改造中始终能认真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干部分配,任劳任怨,吃苦耐劳,在担任杂工期间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为服刑人员缝制裤边、修补工衣,尤其有新人下队时,该犯主动为新入监服刑人员量裁衣裤,充分彰显了监区对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和新老犯相互勉励的和谐改造氛围。受到监区领导和干部的一致赞扬。该犯自2012年05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12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2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