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江先明与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先明,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初字第21号原告江先明。委托代理人斯云森。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翁桂珍。委托代理人马杰。委托代理人马国勇。原告江先明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绍兴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取缔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因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江先明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报请上级法院作出答复,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并于同年11月11日恢复诉讼。恢复诉讼期间,原告江先明以本案诉讼无实际意义,继续诉讼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先明负担。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