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路名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名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53号罪犯路名鑫,男,1990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山阳县板岩镇狮子村东中组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09)雁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路名鑫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路名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能认真踏实改造;二、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从严要求自己,努力矫正不良习气,勇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年终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在生产劳动中,监区警察安排其担任打饭、送饭工,该犯能公平分配罪犯伙食,及时清理餐具,并能利用闲余时间帮助其他罪犯打扫监舍内务卫生,较好的完成监区安排的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08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042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04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路名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路名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定如下:对罪犯路名鑫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