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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波诉被告余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邓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聂雪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费毅,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余鉴,男,汉族,住成都市大邑县。委托代理人:聂玉江,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9号。负责人:余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玉江,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波诉被告刘忠、费毅、余鉴、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忠、费毅、余鉴、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波撤回对被告刘忠、费毅、余鉴、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98元,减半收取87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99元,由原告邓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