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何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4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元。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员向横山县横山镇创业村村委、村民及横山县各银行、房产交易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存款收入,也无房产、无车辆、无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