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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北兴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0620-3)法定代表人柏春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多奇,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4743-8)法定代表人施惠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法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原告大丰市三佳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