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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晋州市发达钢管厂与高碑店市江川钢铁商贸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发达钢管厂。被执行人高碑店市江川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晋州市发达钢管厂与高碑店市江川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制作的(2011)冀民三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晋州市发达钢管厂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车维杰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