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茅福才与被申请人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茅福才,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茅福才,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生,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盐西街26号。法定代表人:汤建华。再审申请人茅福才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下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茅福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当时向法庭清楚阐述,申请人的本意不在要赔偿,而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有服务凭证的服务,以其真情为申请人挽回损失,同时挽回被申请人的信誉。事实情况却不然,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仍旧我行我素,拒绝为申请人提供有服务凭证的服务。故对(2013)下民初字第596号调解书,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茅福才对本院(2013)下民初字第596号调解书申请再审,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茅福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池审 判 员 王进华审 判 员 陈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戴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