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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申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申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中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委托代理人张臻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申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赵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赵某实际负担165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