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与被告白军升、张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长县慈善协会,张文江,白军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被告张文江,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军升,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延长县慈善协会与白军升,张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法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常 赟人民陪审员 陈延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