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红民初字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云与李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李龙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乐红民初字95号原告刘云。被告李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李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云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云负担。审 判 长 穆彦庆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