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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彭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彭辉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22号罪犯王彭辉,曾用名王鹏辉,男,1981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蒲城县兴镇车王村二组,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09)蒲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彭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彭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积极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全身心的投入改造之中。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踏实改造。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防疫站担任监督岗期间,坚守劳动岗位,认真负责,积极协助干部搞好各项工作,不怕苦、不怕累,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该犯自2010年08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40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0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彭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彭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